国家安监总局25日在官方网站全文公布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下井带班暂行规定,公开征求意见,规定指出矿山企业井下作业人员有权在无矿领导下井带班时逐级汇报后拒绝下井。

这可看作是对地下矿山企业领导下井带班制度的进一步的健全和完善。因为早在5年前,国务院就要求矿领导原则上每月下井次数不得少于4次,而到了上个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当中进一步强调了实行领导干部带班的制度。但从制度实施的效果来看,却并不乐观,就在国务院下发通知后不久,黑龙江省鸡西市的恒鑫源煤矿就发生了透水事故,公众对于“26人下井只有2名领导成功升井”的离奇性表示出了很大的质疑,虽经有关方面解释,质疑并没有消散。而从国家安监总局公布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下井带班暂行规定中,也可看到更好地落实这项制度所做的努力。比如,首先要求把领导下井带班和考核奖惩是要挂起钩来的,并且完善领导下井带班档案,对外公告接受监督。第二是规定矿山企业在每月的5日前把上一个月领导下井带班情况考核结果向安监部门以及上级部门单位报告。第三,认真地填写下井带班交接班的记录,把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它的处理情况、主要的注意事项等等都要一一地记录并且存档。更重要的一条就是井下作业人员在没有矿领导下井带班的时候,在重新汇报之后可以拒绝下井,有拒绝下井的权利,带班领导无故提前升井的,矿工也有提前升井的升井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