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现代快报》报道,一转眼,春节7天假期结束了,一些家在外地的上班族大呼“不过瘾”。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综合科科长戴登凯支招——可以申请休探亲假,而且名正言顺。不过,记者在南京街头随机采访了100多位在南京工作的年轻人。当记者告知他们可以休探亲假时,90%以上的人都瞪圆了眼睛:“探亲假?有假期,还能报路费,有这回事?”
相信瞪圆了眼睛的不仅是南京那九成路人,若是戴科长接着说出“探亲假”最长休45天时,估计大多数公众会连眼镜都跌破的。作为专业人士的戴科长当然不是在痴人说梦或者煞有介事,他所谓“名正言顺”是有所本的——1981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因为规定太琐细,为免注水之嫌,我就不一一称引了,你只要记住“探亲假最长休45天”所言非虚就是了。只是你还需记住的是,虽然有此“好事”,但现实情况是此规定很可能并不适用于你,因为这个规定把“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以外的非公企业职工排除在探亲假以外了。更为要命的是,当你恍然大悟般以不管是什么性质的单位应该同工同酬,享受同等待遇,探亲假适用范围应该扩大为由主张权利时,你将遭遇同样来自专业人士的当头棒喝:这个实行了近30年的《规定》已经过时了,应该废止。
听听其理由你还将“恍然大悟”。这个规定是在1981年出台的,当时没有年休假制度;每周工作6天,休息1天;当时法定假日不像现在这么多,没有7天长假、黄金周;当时的交通条件不如现在方便,乘飞机是很稀奇的事;而且当时还属于计划经济,工作由国家统一分配,个人没有太多的选择和改变的余地。交通不便,假期少,路途遥远,加上是被国家分配,结果造成职工和家人远居两地的状况,因此国家当时出台相应的探亲假规定,在福利上加以补偿。而现在……
也就是说,世易时移,这个规定已经不合时宜了。不合时宜的规定依然硬硬的存在,这样的情形当然不是孤例,有研究兴趣的甚至可以就此现象写本书了。
由此我们知道,当一项权利近乎疏阔的话简直可跟无用相提并论了。因此,戴科长支的招即便不是损招,也是无用之招,而无用之招还要硬支,如果不是别有用心就是透着出招之人的迂阔了。我们当然愿意相信戴科长是出于善意的迂阔。戴科长的迂阔还在于他所指的“名正言顺”的休假权利并没有让一些人理直气壮,这可以由同条新闻里一位先生的话来做注脚:“想请假?太难了。我们都不敢休年假,加班费也不敢要,哪还敢提探亲假啊。”
休假权利的“可望而不可求”说明了维权通道的艰难与逼仄。与其说造成这种通道艰难与逼仄的主要原因是因为有人对《劳动法》不够敬畏,毋宁说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管不力,正所谓惩戒不严何谈敬畏?当然,也跟我们的一些工会组织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有关。在该条新闻中,我们还注意到南京市总工会有关人士表示:“国家规定的带薪年休假都推行不开,就是有‘探亲假’,能请下来吗?敢去请吗?”虽然这样的话出自一位工会人士之口有些不太合适,但我们还是佩服他说了句实话。
不过,当我们看到该新闻结尾,有关劳动法专家建议“职工和企业可先通过‘集体协商’这个平台来商谈这项福利”时,我们仍抱有一番期待,尽管期待中不乏忐忑。